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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车第一案”一审宣判

责任编辑:如思    来源:晋网    时间:2017-01-03 11:44      阅读量:19194   

备受关注的中国“专车第一案”2016年12月30日一审宣判,判决撤销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对“专车”司机陈超的行政处分。一起来看此案普遍关注的两大核心,法院是如何审理的。

案情回想

市民“专车”送客被诉“非法运营”

2015年1月,济南市民陈超在应用滴滴专车软件开“专车”送客时,被济南市客管中心认定为非法运营的“黑车”,予以查扣并处2万元罚款。

不满处分结果的陈超一纸诉状将济南市客管中心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行政处分。此案是针对“专车”这一新闹事物的首例行政诉讼案,因此被称为中国“专车第一案”。

2015年4月,此案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布开庭审理,两边就原告是不是具有行政处分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处分的程序是不是合法、原告作出的行政处分依据事实是不是充足、原告的法律实用是不是准确等核心问题开展了议论。

因为案情复杂,此案前后四度延期审理,最终在用时一年多后得以宣判。

争议核心一

是不是组成未经允许私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据了解,此案中陈超在与乘客通过网络约车软件获得联络后,应用未获得运营证的车辆将乘客从济南市八一立交桥附近送至济南西站,并按商定收取了车资。上述举动,是不是属于《山东省路径运输条例》第八条和《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未经允许私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举动?

对此有两种不一样概念:一种概念以为,此种举动属于犯法。陈超的车辆未获得运营证,且向乘客收取了费用,相符有关规定中“未经允许私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法定事实要件。

另外一种概念以为,网约车进入出租车市场具有必定性,相符社会发展规律,所以,不宜以上述规定来否认新业态的经营形式。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为,网约车这类客运服务的新业态是共享经济产物,其运营有助于提升闲置资源的利用效率,减缓运输服务供需时空配套的抵触,有助于在更洪水平上满足人民大众的实际需求。所以,当一项新技术或新商业形式出现时,基于竞争理念和公共政策的考虑,不能够一概将其排挤于市场以外。

但相同不容否认的是,网约车的运营需求有用的监管。网约车这类客运举动与传统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一样,相同关系到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政府对公共服务领域的有序管理,应该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依法、有序进行。

法院审理以为,陈超的举动组成未经允许私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违背了现行法律的规定。但考虑到网约车这类共享经济新业态的特别背景,其举动的社会伤害性较小。

争议核心二

处分幅度是不是畸重?

此案中,陈超通过网络约车软件进行路径运输经营,而他与网络约车平台的关系及与乘客最终产生的车资是不是实际支付或结算结束,济南市客管中心未提供证据证实,详细几方受益也没有证据证实,尚不明确。

法院审理以为,尽管济南市客管中心对未经允许私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举动能够依法进行处分,但陈超在本案所涉路径运输经营举动中仅详细实行了其中的部分举动,在现有证据下,济南市客管中心将本案行政处分所针对的犯法举动及其效果所有归责于陈超,并对其个人作出了较重的行政处分,处分幅度和数额畸重,存在显著欠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精神,依法应该予以撤销。

法院还以为,行政处分决定书的内容需明确详细,载明行政管理相比较人违背法律、法规或许规章的事实和证据。本案中,济南市客管中心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书,没有载明陈超犯法事实的时间、地点、通过和有关路径运输经营举动的详细情节等事项,据此也应该予以撤销。至于陈超有关处分主体错误、执法程序犯法的诉讼缘由,经审查,济南市客管中心的有关抗辩缘由成立,对陈超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赞同。

最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讯决,撤销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鲁济交(01)罚(2015)8716号《行政处分决定书》。

一审宣判后,陈超当庭表示不上诉,济南市客管中心未当庭表示是不是上诉。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能够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新华社新媒体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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