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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支持举措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责任编辑:苏婉蓉    来源:晋网    时间:2017-04-26 08:59   热搜:科技   阅读量:7057   

本报讯(记者 吴君宁 通讯员 姜艳红 李根)近日,《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出台,通过六大举措为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注入新动能。记者从市科技局获悉,该政策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将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有效激发我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等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全面提升区域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促进科技成果走出高校

据介绍,以往一些科技成果长期“藏在深闺”,转移转化动力不足,效率不高。新规明确,市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对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可自主采用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进行转移转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成果转化收入不再上缴财政,留归单位用于奖励对科技成果转化作贡献人员。

奖励科技创新人员

为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动力,新规对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奖励。可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可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等。

鼓励发展技术转移机构

新规提出,对获得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已有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年度考核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按其促成技术交易额2%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激励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

新规对企业引入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成果给予奖励。对引入一类知识产权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厦实施转化的企业,按实际支持技术交易额6%给予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奖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新规鼓励开展技术交易,支持互联网技术交易平台发展,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奖励。对我市企业经认定登记的“四技”合同按实际发展技术交易额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境

新规要求,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考核指标;完善科技创业孵化体系,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并规定每成功孵化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运营单位2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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