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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责任编辑:苏婉蓉    来源:晋网    时间:2017-01-27 12:06   热搜:利润,外汇   阅读量:6672   

中新社北京1月26日电(记者 魏晞)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26日发出告诉,进一步推动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其中明确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之前年度损失。

告诉还强调企业应该依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解决贸易外汇进出业务,并请求境内机构报送常常项目外汇收入寄存境外信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强调,“真实合规的跨境进出和汇兑不受影响”。此次发出告诉主如果统筹方便化和防风险:一方面实行利于外汇进出均衡的政策办法,赞同实体经济发展;另外一方面催促银行、企业遵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严厉落实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义务等。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依据《公司法》等,此次告诉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之前年度损失,重申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利润汇出单证审核请求,对境内机构利润汇出未增加新的审核材料。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利润汇出,银行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关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应请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银行应持续依照“展业三原则”的请求,完善对境内机构利润汇出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这是相符国际通例的。

关于赞同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方面,这位负责人表示,2015年印发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许可“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接收的存款,可在不超出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应用;在占用短时间内债余额指标的条件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接收存款中超出50%的部分境内应用”。实践中各银行主要联合本身经营实际,确定境内运作的详细形式和道路。此次将50%的比例调整为100%,且境内应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时间内债余额指标,主如果为进一步施展银行主动性,优化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功能,丰富资金应用渠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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