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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对美国白羽肉鸡产品继续征收反补贴税

责任编辑:竹隐    来源:晋网    时间:2016-08-22 12:27   热搜:产品,美国   阅读量:81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年第41号

2016-8-22

2010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公布2010年度第52号宣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实行反补助办法,实行刻日自2010年8月30日起5年。2013年8月,商务部公布2013年第56号宣告,依法认定有关公司改名事宜。2014年7月,商务部公布2014年第44号宣告,公布对该反补助办法的再调查裁定,调整了反补助税率。

2015年8月28日,应中国白羽肉鸡产业请求,调查机关公布宣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所实用的反补助办法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假如终止反补助办法,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补助和对中国白羽肉鸡产业伤害持续或再度产生的也许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助条例》(以下简称《反补助条例》)第四十七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宣告以下:

一、复审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假如终止反补助办法,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补助也许持续或再度产生,对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形成的伤害也许持续或再度产生。

二、反补助办法

依据《反补助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依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实行反补助办法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调查机关的建议做出决定,自2016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持续征收反补助税,实行刻日5年。

本次反补助办法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是原反补助办法所实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0年第52号宣告和2014年第44号宣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详细以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白羽肉鸡产品(英文名称:Broiler Products or Chicken Products)。

被调查产品的详细描写:活体白羽肉鸡屠宰加工后的肉鸡产品,包含整鸡、整鸡的朋分部位、肉鸡的副产品,不管是鲜的、冷的或冻的。活鸡、以罐头和其他相似方法包装或收藏的肉鸡产品、鸡肉香肠及相似产品、熟食肉鸡产品均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以内。

主要用处:白羽肉鸡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基本用处是用于人的食用,普通通过农贸市场、超市等批发或零售方法和餐饮等渠道直接或间接面向消费者。

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

本次反补助办法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实用的反补助税率与商务部2014年第44号宣告的规定一样。各公司征收反补助税税率如附件2。

三、征收反补助税的办法

自2016年8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补助税。反补助税以海关核定的完税价钱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补助税额=海关完税价钱×反补助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核定的完税价钱加上关税和反补助税作为计税价钱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依据《反补助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

五、本宣告自20168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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