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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建言《公司法》修改高质量法治供给就是最优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张璠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19-12-24 15:24   热搜:公司,环境,司法   阅读量:10160   

本报记者 张 歆

《公司法》修改已纳入立法规划,为推动修改工作,提高公司制度供给质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主办的“2019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公司法修改中公司类型、公司治理与股权保护的制度创新”于12月14日举行,与会监管人士与专家就《公司法》修改建言献策,展开头脑风暴。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指出,《公司法》颁布以来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对中国营商环境的改造发挥了重大作用,发挥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的重要功能,奠定了市场经济框架性制度。法律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进一步完善民商法体系包括《公司法》,有效协调刑法民法关系,有效发挥民法刑法行政法的功能作用,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繁荣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强调,《公司法》修改主要关注三个方面问题,“关注《公司法》与营商环境提升有关的问题;完善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如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仍需完善、公司内部决议程序及效力问题;股权转让和股权变动问题。”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表示,“《公司法》修改应弥补实际控制人的制度真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非常重要,如何应对实践中他们的突出地位和股东法人地位有效结合是重要问题。从制度上应保障法人独立地位,同时保障其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行使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此外,程合红认为,上市公司集团化的发展趋势,对于《公司法》完善修改提出需求,证监会目前在讨论研究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治理规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指出,《公司法》在多年历史发展中是一套严密的体系,融合了不同利益主体利益,聚合分散的智慧和力量,每一个条文的修改都可能牵一发动全身,因此其修改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全局性视野,系统性思维,统筹规划、系统研究,注意各项制度之间的协调性、逻辑性和严密性。

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局长衣学东指出,《公司法》起草国有企业特别规定应综合把握三个方面:“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完善关于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定;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副局长陈烨指出,当前《公司法》修改应主要关注三大问题,“效率与安全的关系,通过新的监管方式,在不干扰企业情况下做到监管到位;公司登记的性质;企业退出机制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新《公司法》应肩负四大历史使命,“尊重与保障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促进公司生存维持与可持续发展;弘扬股权文化,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强化交易安全,防范金融风险;鼓励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公司社会责任基因决定着现代公司制度文明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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