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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个人信息岂能任性?民法如是说

责任编辑:安靖    来源:晋网    时间:2017-04-29 16:43      阅读量:16141   

在这起广受社会关注的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杜某利用技术手段攻击了“山东省2016高考网上报名信息系统”并在网站植入木马病毒,获取网站后台登录权限,盗取了包括徐玉玉在内的大量考生报名信息。悲剧的发生,让人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性。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个人信息泄露途径日益多样化,搜集、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形成了黑色产业链。2016年,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案件1800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200余人,查获各类公民个人信息超过300亿条;其中,抓获涉及40多个行业和部门的内部人员390余人、黑客近百人。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表示,严重的电信网络诈骗背后都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个人信息的泄露已经成为一种公害,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

民法总则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有专家表示,将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民法总则,为未来制定单行法或通过其他方式进一步细化保护措施提供了依据。在此基础上,民法、刑法和其他法律以及法规、规章可从不同角度,形成更加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网。

“民法总则中加入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体现了现代社会生活的需要。”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说,在现代社会,人们需要将信息交给社会,但这样做可能会出现信息被滥用或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的问题,民法总则提出保护个人信息,是对重大民事利益的阐释,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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