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网-山西生活门户     
三晋热线
adall01 adall02
当前位置: 晋网 > 资讯

民法总则草案二审:不得非法提供、公开、出售个人信息

责任编辑:文辉    来源:晋网    时间:2016-10-31 13:59      阅读量:14946   

原题目:中国民法总则草案二审 不得非法提供、公布、出售个人信息

中国民法总则(草案)3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二审稿增加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搜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布或出售个人信息。

鉴于一段时间来,非法获得、非法出售或许非法向别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法举动众多,社会伤害严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以为,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关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庄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保护正常社会次序具有现实意义,遂增加上述规定。

草案同时就未成年人遭到性损害的诉讼时效起算规则增加规定,未成年人遭遇性损害的损害补偿要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此前,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很多遭遇性损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常常不肯、不敢公布寻找法律保护。受害人成年以后自己寻找法律救济,却常常已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增加此规定能够更好保护受性损害未成年人好处。

在监护方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遗言监护、监护人范围、监护人资格恢复等方面的规定。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能够通过遗言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应该尊敬被监护人意愿,依据最有益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同时,草案将“其他近亲属”纳入无民事举动能力或许限制民事举动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关于监护人资格的恢复,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请求,人民法院能够在尊敬被监护人意愿的条件下,视情形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在法人制度方面,草案增加规定:因法人闭幕、法人被宣布破产或法律规定的其他缘由,法人将终止;法人的出资人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许其他出资人形成亏损的,应该依法承当民事义务,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本身份和出资人有限义务,逃躲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好处的,应该对法人债务承当连带义务。草案同时增加了社会服务机构这类法人方式。

草案同时明确了农村团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身份,增加规定: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具有法人条件的,依法获得法人资格。

草案还作了其他修正。

郑重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转载企业宣传资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栏目:资讯

相关文章

adl03
http://www.sxjin.cn